
先由網路與書Net and Books的四月選書轉載以下推薦文,看完再寫一篇。
http://www.netandbooks.com/taipei/picks/0804_index.asp 這個世界的次序,先有人,然後組成了社會,為了社會的和諧,所以有了法律。法律追不上社會變化,毋寧是種宿命;農業時代,社會步調緩慢,法律用走的,跟上來就行了;工業時代,一切動起來了,法律用跑的;資訊時代,整個社會以10倍速向前衝,不但有真實的,還有虛擬的,全球無遠弗屆,國與國的疆界模糊了。這時候的法律,只能以「焦頭爛額」來形容,就算搭上法拉利跑車,還是跟不上社會變化。好不容易整合共識,擬出一項法案來規範現狀,出爐時卻發現跟不上時代腳步,又落後了。
本書所要說的,便是「智慧財產權」這個幾十年前還被稱為「進步立法」的東西,如何越來越成為一種「創意阻力」的困境。
在美國,有人拍了一部歌劇紀錄片,鏡頭帶到一部電視,電視裡正在放映卡通影片,總共4秒半,為了不侵犯「著作權」,趕快想辦法去取得許可,答案是:1萬美金;在台灣,有人編一本小書,用到了台北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圖片,為了尊重「智慧財產」,願意花錢了事,答案是:1張3600元,這張圖是長卷,所以分成8 張,所以得付8次3600元。用到書上,若放大細部,每放大一次,再付一次3600元。
合法授權成了待價而沽,獅子大開口的獨門生意。現在是怎樣,綁架嗎!?
再來看方興未艾「盜版戰爭」,警察按IP抓人,窮大學生被告上法庭,早不是新聞。趕盡殺絕之餘,日本網路服務商(ISP)不堪唱片業的追打,聯合發表聲明:一偵測到非法下載軟體與音樂,立刻斷網。這場戰爭,打得人仰馬翻,烽火遍地球。有人說,再打下去,搞不好有一天從自己電腦的C碟複製音樂到D碟,也成了非法行為了。這場戰爭的本質,真的是那麼理直氣壯,黑白分明,僅是「正義」對決「邪惡」的一場戰爭而已嗎?越來越多人開始懷疑了。
本書作者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擔任過法官助理,也直接參與網路發展,是史丹福大學「網路與社會中心」創辦人,還曾被《科學人》雜誌列為「50位最有遠見的人」之一。他眼見「智慧財產權」逐漸成為一個「緊箍咒」,宰制學者、研究者乃至一般公民的日常權利,有感而發,以趣味但嚴謹的角度去審視媒體產業與新興科技,法律與網路兩者的衝突與未來可能發展之道。文章寫得輕鬆,但觀點很堅定,與他的另一本名著《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可說更適合普通讀者閱讀。
「文化創意」若要成為一種「產業」,「成本」永遠是最重要的考量。會流動可以複製難有地域區分的「智慧財產權」碰到了「網路」,可以是助力,也可以是阻力。怎麼看?如何做?才能維護最大多數的權利。這種事,事涉各方利益,且是龐大利益。真的不好辦。事情正在變化之中,能一眼看出變化根源,且點出可能的因應之道,這種人,真的不簡單!作者即是。(傅月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