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知識分子重新來搶救
尼采曾經說過:「在大海裡渴死,是非常可怕的事。」
這實在是非常精妙的語句和譬喻。人在大海裡被海水環繞,但此水非彼水,救不了人的乾渴,最後祇得在海水中渴裂而死。這種「在大海裡渴死」的譬喻很像此刻的媒體世界,人們被媒體的訊息所圍繞,但儘管訊息多得難以窮盡,但人們卻找不到意義,於是祇得深陷在失去意義的飢渴中。由這樣的處境,遂讓人想起二十世紀法國聖女思想家西蒙‧威爾(Simone Weil)所說的:「我們的思想自由已愈來愈增加,但卻已沒有了思想!」
無論是「在大海裡渴死」、「在訊息裡失去了意義」,或「有了思想自由卻失去了思想」,它們所指的都是同樣的事情,那就是在最近已淪為笑柄的「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這句話。「知的權利」這句話及其概念,在過去漫長的時間裡,曾是人類所宣示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簡直可以說是近代文明得以實現的「聖言」。但我們也都知道,所有的語言都有孔隙,它的裡面躲藏著會使它被蛀壞的細菌;除此之外,所有的語言當它被形成後,它也就會被覬覦者窺探、偷竊,甚至占用。而毫無疑問地,圍繞著「知的權利」這句話,它的被蛀蝕、竊取和占用,不但是現實政治與社會上的一大課題,也是當代思想上的重要障礙。「知的權利」淪為笑柄,不祇台灣如此,它也有著世界性的普遍背景。
我們都知道,自理性時代以來,人們普遍地皆相信,理性乃是世界的本質,理性的終極目標即是自由,而專制制度則是反理性與反自由的。因此,如果能保障人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增進資訊獲得與分享,以及被告知的權利,即可促進公共利益,並使理性決策得以實現,這是一組龐大的公共領域論述系統,人們所熟知的「理性」、「權利」、「自由」、「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等語言概念都被包裹到了其中。
因此,無論是一七九一年美國憲法第一條增修條文、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一九七六年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一九八七年非洲人權憲章第九條、一九五○年美洲人權公約第十三條……等,這些宣言、憲章和公約裡,都將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再加上接近和被告知的權利列為主要權利事項。所有的這些條文,可以說都是理性時代價值觀的具體顯露。
及至進入一九六○和一九七○年代後,由於戰後公私部門擴張,隨著政府及企業權力擴大,尤其是隱藏性權力的濫用亦告增加,於是,原本在前述宣言公約裡還祇是隱含而未明言的「知的權利」遂開始被正式凝聚和提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指出:
--「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下,新聞有一種優先的位置,它不在於以賺錢為目的,也不在於使新聞人成為一種優越的階級,而是在於對公眾實現知的權利。」因此,「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乃是前述各種憲法、宣言及公約裡,「接收」(Receive)、「尋求」(Seek)、以及「告知」(Impart)各種訊息的權利之延長與更加深刻化。「知的權利」的提出,在權利事務上創造出另一個進步主義的高峰,以美國為例,各種「陽光法案」、「資訊自由流通法案」,以及廠商必須向消費者告知有關公共利益與公共健康之訊息,以及一度風行,起源於德國,但在美國大盛的調查報導的新聞形式等皆因而出現。「知的權利」是個新時代的新標籤、新語言、新口號,它呼喚出了一個新時代。
在美國近代制度史上,有兩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先後創造出極為重要的「司法隱喻」,一個是赫姆士法官(Oliver W. Holmes),他是「意見市場」這個概念的發明人,另一個則是提出「知的權利」的道格拉斯法官。他們所繼承的都是啟蒙時代以來的理性主義精神,相信理性主宰的世界可以確保自由與秩序;他們也都相信有著一個由理性統御的公共討論空間,也正因此,他們遂無所瞻顧的要將權利事務往極大化的方向推動。
不過,兩位知名的法律及文化評論家柯林斯(Ronald K. L. Collins)及史可佛(David M. Skover)最近在合著的《論述之死亡》(The Death of Discourse)卻指出,赫美士法官的「意見市場」,終究敵不過「市場」;而道格拉斯法官的「知的權利」,在這個市場傳播掌控了一切的時代,卻發現它完全沒有現金可以做為資本。因而他們遂指出:「這是個已沒有了知的權利的新時代。」
而為什麼「知的權利」在一九七○年代開創出新的進步主義高峰後,很快地就失去了戰果呢?對此,當代語言及媒體批判大師杭士基(Noam Chomsky)在《製造同意》(Manufacturing Consent)及《必要的幻象》(Necessary Illusion)裡倒是做了很仔細的實證研究與分析。他指出,從一九七○年代後期開始,美國的支配階級有懍於媒體的批判力量,遂展開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且深刻化的「去知識分子化」。它以股權交換、企業聯姻等方式拔掉了媒體的利齒,於是,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它以往藉著「知的權利」呼喚出的進步力量與戰果,遂告自動地棄守。美國前代社會思想家米爾斯(C. Wright Mills)曾說過:「自由不可能存在,除非人類的理性能在人間事務上被持續地擴大。」這也就是,如果在一九七○年代「知的權利」在開創出更大的權利及自由空間後,媒體能夠更進一步的藉著這些戰果,強化媒體的深入報導與監督,更深入的為合理社會鋪磚疊石,則社會將不可能失去意義,體制性的偏見與為惡也會減少,任何問題的公共理性討論也將持續。
但米爾斯所謂的「理性被持續地擴大」,卻在一九八○年代之後失去了。媒體的被「去知識分子化」,使得媒體已不再以意義的尋找和探討為主要目標,而既有的政治體制也日益理解到媒體操控技巧,而企業也同樣的學習到媒體公關的操作方式,於是,媒體做為「公共領域」的功能遂告失去,媒體開始扮演另外一種與過去理性主義以來的傳統完全不一樣的角色。
在政治上,政治日益成為一種演藝事業。政客們在媒體公關與民調專家的顧問下,非議題式的、過多形容詞的、瑣碎的動作和語言不斷。這些頻頻變換,但閃爍且不連貫的動作和語言,造成了一種幻象,使人們以為「資訊爆炸」,而理論家則藉此而宣稱這是一個已沒有了「整體性」的時代。對此,當代加拿大思想家諾瑞士(Christopher Norris)稍早前即做過針砭:現在的人,自己沒有去努力地尋找意義,遂以為世界無意義,這乃是一種墮落。當代媒體評論家伯嘉(Leo Bogart)認為,現在的媒體資訊高速公路上,橫衝直撞的都是那些胡言亂語做秀的人,「它已變成一條沒有去處的路」。這種情況所造成的,乃是媒體的「去公共化」,政治人物的講話已不再有架構與邏輯,俾便於隨時換軌,當然也不再有任何脈絡(context)。當政治變成如此模樣,它其實已等於宣告公共討論的死亡,以及政治回歸原始的感性,而這通常又都是政治走向法西斯化的前兆。赫胥黎(Ardous Huxley)曾說過:「所有的人都必須是娛樂候選人,講話最多五分鐘,最好一分鐘內。」CBS主播克朗凱(Victor Crookite)則說:「任何有意義的話,都必須在九‧八秒內講完。」這怎麼可能還有公共討論?
而企業方面亦然,一位企業公關亨利(Jules Henry)即指出:現在是「錢的真理」(Pecuniary Truth)的時代,「真理是我們所賣的,是要別人相信的,是在法律上不假的。」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影像語言,尤其是具有性意涵的影像語言遂告大盛,而具體語言裡的閃爍、口號化、空洞化也自然隨之而來。
至於影響最大的,則可能仍在於軟硬色情及政治色情化的展開。媒體在娛樂化與「去知識分子化」之後,這已成了它的不歸路。它必須餵飽永遠不會滿足的消費者的胃納,尤其是電視和更新興的網路媒體,色情化更成為優先目標,連帶所及,整個媒體世界也都往「刺激,不斷刺激」的方向發展。這是「消費者民主」,已非「自由民主」。為了合理化「消費者民主」,許多媒體已開始用另一種方式來說「知的權利」--所謂的「知的權利」,它的起源和對象都是公共議題,而到了現在,它已變成了任何可以販賣的議題。捷克總統哈維爾即指出:「知識分子們必須提高警覺,是否一種廣告的、消費主義的、鬧劇式的電視故事全球新暴君,將支配世界,並使人徹底地白癡化。」
柯林斯及史可佛指出,這是個已沒有了「知的權利」的時代,以往創造出進步的「知的權利」,現在已被占用者帶到了一個違反它原來意義的方向。他們疑惑地說,世界往這個方向演變,是不是意味著以往的人所相信的「理性」、「自由」、「公共討論」、「理性決策」那一套邏輯祇不過是一種謊言或迷執呢?答案當然不是這樣的。現在的時代正走在「反挫」的方向上。「知的權利」在時代的「反挫」裡被占用,成為某些人賺錢的工具;「知的權利」甚至也被某些媒體從事惡德政治鬥爭的手段,狡猾的甚至可以遊走法律邊緣。而我們應相信,「知的權利」並不會蒙塵太久,但卻需要知識分子們來重新搶救!
尼采曾經說過:「在大海裡渴死,是非常可怕的事。」
這實在是非常精妙的語句和譬喻。人在大海裡被海水環繞,但此水非彼水,救不了人的乾渴,最後祇得在海水中渴裂而死。這種「在大海裡渴死」的譬喻很像此刻的媒體世界,人們被媒體的訊息所圍繞,但儘管訊息多得難以窮盡,但人們卻找不到意義,於是祇得深陷在失去意義的飢渴中。由這樣的處境,遂讓人想起二十世紀法國聖女思想家西蒙‧威爾(Simone Weil)所說的:「我們的思想自由已愈來愈增加,但卻已沒有了思想!」
無論是「在大海裡渴死」、「在訊息裡失去了意義」,或「有了思想自由卻失去了思想」,它們所指的都是同樣的事情,那就是在最近已淪為笑柄的「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這句話。「知的權利」這句話及其概念,在過去漫長的時間裡,曾是人類所宣示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簡直可以說是近代文明得以實現的「聖言」。但我們也都知道,所有的語言都有孔隙,它的裡面躲藏著會使它被蛀壞的細菌;除此之外,所有的語言當它被形成後,它也就會被覬覦者窺探、偷竊,甚至占用。而毫無疑問地,圍繞著「知的權利」這句話,它的被蛀蝕、竊取和占用,不但是現實政治與社會上的一大課題,也是當代思想上的重要障礙。「知的權利」淪為笑柄,不祇台灣如此,它也有著世界性的普遍背景。
我們都知道,自理性時代以來,人們普遍地皆相信,理性乃是世界的本質,理性的終極目標即是自由,而專制制度則是反理性與反自由的。因此,如果能保障人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增進資訊獲得與分享,以及被告知的權利,即可促進公共利益,並使理性決策得以實現,這是一組龐大的公共領域論述系統,人們所熟知的「理性」、「權利」、「自由」、「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等語言概念都被包裹到了其中。
因此,無論是一七九一年美國憲法第一條增修條文、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一九七六年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一九八七年非洲人權憲章第九條、一九五○年美洲人權公約第十三條……等,這些宣言、憲章和公約裡,都將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再加上接近和被告知的權利列為主要權利事項。所有的這些條文,可以說都是理性時代價值觀的具體顯露。
及至進入一九六○和一九七○年代後,由於戰後公私部門擴張,隨著政府及企業權力擴大,尤其是隱藏性權力的濫用亦告增加,於是,原本在前述宣言公約裡還祇是隱含而未明言的「知的權利」遂開始被正式凝聚和提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指出:
--「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下,新聞有一種優先的位置,它不在於以賺錢為目的,也不在於使新聞人成為一種優越的階級,而是在於對公眾實現知的權利。」因此,「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乃是前述各種憲法、宣言及公約裡,「接收」(Receive)、「尋求」(Seek)、以及「告知」(Impart)各種訊息的權利之延長與更加深刻化。「知的權利」的提出,在權利事務上創造出另一個進步主義的高峰,以美國為例,各種「陽光法案」、「資訊自由流通法案」,以及廠商必須向消費者告知有關公共利益與公共健康之訊息,以及一度風行,起源於德國,但在美國大盛的調查報導的新聞形式等皆因而出現。「知的權利」是個新時代的新標籤、新語言、新口號,它呼喚出了一個新時代。
在美國近代制度史上,有兩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先後創造出極為重要的「司法隱喻」,一個是赫姆士法官(Oliver W. Holmes),他是「意見市場」這個概念的發明人,另一個則是提出「知的權利」的道格拉斯法官。他們所繼承的都是啟蒙時代以來的理性主義精神,相信理性主宰的世界可以確保自由與秩序;他們也都相信有著一個由理性統御的公共討論空間,也正因此,他們遂無所瞻顧的要將權利事務往極大化的方向推動。
不過,兩位知名的法律及文化評論家柯林斯(Ronald K. L. Collins)及史可佛(David M. Skover)最近在合著的《論述之死亡》(The Death of Discourse)卻指出,赫美士法官的「意見市場」,終究敵不過「市場」;而道格拉斯法官的「知的權利」,在這個市場傳播掌控了一切的時代,卻發現它完全沒有現金可以做為資本。因而他們遂指出:「這是個已沒有了知的權利的新時代。」
而為什麼「知的權利」在一九七○年代開創出新的進步主義高峰後,很快地就失去了戰果呢?對此,當代語言及媒體批判大師杭士基(Noam Chomsky)在《製造同意》(Manufacturing Consent)及《必要的幻象》(Necessary Illusion)裡倒是做了很仔細的實證研究與分析。他指出,從一九七○年代後期開始,美國的支配階級有懍於媒體的批判力量,遂展開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且深刻化的「去知識分子化」。它以股權交換、企業聯姻等方式拔掉了媒體的利齒,於是,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它以往藉著「知的權利」呼喚出的進步力量與戰果,遂告自動地棄守。美國前代社會思想家米爾斯(C. Wright Mills)曾說過:「自由不可能存在,除非人類的理性能在人間事務上被持續地擴大。」這也就是,如果在一九七○年代「知的權利」在開創出更大的權利及自由空間後,媒體能夠更進一步的藉著這些戰果,強化媒體的深入報導與監督,更深入的為合理社會鋪磚疊石,則社會將不可能失去意義,體制性的偏見與為惡也會減少,任何問題的公共理性討論也將持續。
但米爾斯所謂的「理性被持續地擴大」,卻在一九八○年代之後失去了。媒體的被「去知識分子化」,使得媒體已不再以意義的尋找和探討為主要目標,而既有的政治體制也日益理解到媒體操控技巧,而企業也同樣的學習到媒體公關的操作方式,於是,媒體做為「公共領域」的功能遂告失去,媒體開始扮演另外一種與過去理性主義以來的傳統完全不一樣的角色。
在政治上,政治日益成為一種演藝事業。政客們在媒體公關與民調專家的顧問下,非議題式的、過多形容詞的、瑣碎的動作和語言不斷。這些頻頻變換,但閃爍且不連貫的動作和語言,造成了一種幻象,使人們以為「資訊爆炸」,而理論家則藉此而宣稱這是一個已沒有了「整體性」的時代。對此,當代加拿大思想家諾瑞士(Christopher Norris)稍早前即做過針砭:現在的人,自己沒有去努力地尋找意義,遂以為世界無意義,這乃是一種墮落。當代媒體評論家伯嘉(Leo Bogart)認為,現在的媒體資訊高速公路上,橫衝直撞的都是那些胡言亂語做秀的人,「它已變成一條沒有去處的路」。這種情況所造成的,乃是媒體的「去公共化」,政治人物的講話已不再有架構與邏輯,俾便於隨時換軌,當然也不再有任何脈絡(context)。當政治變成如此模樣,它其實已等於宣告公共討論的死亡,以及政治回歸原始的感性,而這通常又都是政治走向法西斯化的前兆。赫胥黎(Ardous Huxley)曾說過:「所有的人都必須是娛樂候選人,講話最多五分鐘,最好一分鐘內。」CBS主播克朗凱(Victor Crookite)則說:「任何有意義的話,都必須在九‧八秒內講完。」這怎麼可能還有公共討論?
而企業方面亦然,一位企業公關亨利(Jules Henry)即指出:現在是「錢的真理」(Pecuniary Truth)的時代,「真理是我們所賣的,是要別人相信的,是在法律上不假的。」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影像語言,尤其是具有性意涵的影像語言遂告大盛,而具體語言裡的閃爍、口號化、空洞化也自然隨之而來。
至於影響最大的,則可能仍在於軟硬色情及政治色情化的展開。媒體在娛樂化與「去知識分子化」之後,這已成了它的不歸路。它必須餵飽永遠不會滿足的消費者的胃納,尤其是電視和更新興的網路媒體,色情化更成為優先目標,連帶所及,整個媒體世界也都往「刺激,不斷刺激」的方向發展。這是「消費者民主」,已非「自由民主」。為了合理化「消費者民主」,許多媒體已開始用另一種方式來說「知的權利」--所謂的「知的權利」,它的起源和對象都是公共議題,而到了現在,它已變成了任何可以販賣的議題。捷克總統哈維爾即指出:「知識分子們必須提高警覺,是否一種廣告的、消費主義的、鬧劇式的電視故事全球新暴君,將支配世界,並使人徹底地白癡化。」
柯林斯及史可佛指出,這是個已沒有了「知的權利」的時代,以往創造出進步的「知的權利」,現在已被占用者帶到了一個違反它原來意義的方向。他們疑惑地說,世界往這個方向演變,是不是意味著以往的人所相信的「理性」、「自由」、「公共討論」、「理性決策」那一套邏輯祇不過是一種謊言或迷執呢?答案當然不是這樣的。現在的時代正走在「反挫」的方向上。「知的權利」在時代的「反挫」裡被占用,成為某些人賺錢的工具;「知的權利」甚至也被某些媒體從事惡德政治鬥爭的手段,狡猾的甚至可以遊走法律邊緣。而我們應相信,「知的權利」並不會蒙塵太久,但卻需要知識分子們來重新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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